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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信托业在金融体系中的独特地位

来源:WWW.TRUSTSZ.COM 时间:2004-07-21


   受托理财:中国信托业在金融体系中的独特地位 

  以2001年4月信托法的诞生为标志,在新的“一法两规”(《信托法》、《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法》)的基本制度 
框架下,中国信托业的行业定位开始了由“高度银行化的混合经营模式”向“专业化受托理财金融机构”的转换,截止2003年年底,共有59家信托投资公司完成了以此转换为核心的清理整顿和重新注册登记工作,开展规范意义上的信托业务。受托管理资产达2500多亿元,其中信托财产1600多亿元。全行业自有资本额481亿元,资产负债率49%,2003年全年共盈利15.5亿元。从以上数据看,整顿后的信托业比起其它金融同业来,并无丝毫逊色,甚至可以算作一份亮丽的年报。

  然而,2004年初以来,个别信托投资公司在资本市场上造成了一定的风险,随后的德隆事件又将极少数信托投资公司波及其中,陡然将整顿后刚刚起飞的信托业又一次笼罩在厚重的阴云之下。一时之间,监管当局全面检查,财经媒体耸人听闻式报导,社会各界众说纷纭,甚至从根本上对信托业提出了质疑:我国究竟要不要信托业? 

  一、信托业的重要作用现代金融体系中,信托业是具有财产管理功能的中长期金融机构。一方面,信托业是专业化的财产管理机构,有组织地提供资产管理服务(主要法律形式是信托),通过受托管理各种类型的财产(主要是金融资产),不仅有效满足了现代社会日益扩大的资产管理需求,提升了财产管理效率,而且大大促进了私人部门财富的社会化,推进了社会的文明和进步。比如,他益信托的利他性质,公益信托的道德作用,员工利益信托的社会福利功能……,凡此种种,信托业通过有组织地提供上述信托服务,不断健全着一个健全社会的基本理念。另一方面,现代信托业又是金融体系中不可或缺的中长期金融机构。通过对来源稳定、期限较长、投资策略灵活的信托资产的持续运作,信托业在货币市场、资本市场和产业市场上均成了重要的机构投资者,发挥了独一无二的中长期金融功能,有效地促进了储蓄向投资的转换,成为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撑力。信托业的这种金融功能,仍然源自信托的独特制度 ——集合投资,封闭运作,灵活目的、连续管理。现代信托业就是这样,以信托业务为基础,连接了客户和社会,融合了理财和金融,由此成就了其在社会生活和金融体系中的独特地位。

  这种现代意义上的信托业,正是现今中国金融体系所急需的。中国金融市场中增长最迅速、潜力最巨大的细分市场当数资产管理市场。一方面,在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初期,投资是经济增长最主要的动力来源,过去几年来我国投资占GDP的比重已达到40%,全社会对长期建设资金的需求非常强烈。另一方面,随着经济的增长,社会各层面的中长期闲散资金日益增多,并正寻求合理回报的工具和途径。首先是日益成长的私人财富。目前我国城乡居民金融资产大约15万亿元,其中银行存款占比高达75%,如此高的储蓄率,本身意味着极其压抑的资产管理需求未得到有效释放。其次是日益增多的各类“机构投资者”,如社会保障资金、企业年金、保险资金、住房公积金、各类公益基金等等,上述资金规模已不低于1万亿元,无一不需要有效的外部财产的管理安排。再次是各类金融资产,尤其是银行信贷资产,包括不良资产和长期信贷资产(如住房按揭贷款),均需要创新性资产管理工具(如资产支持信托和资产支持证券)来盘活。据我们初步测算。当前中国资产管理市场规模将不低于2万亿元,并且每年将以不低于15%的速度在增长。面对如此庞大的资产管理市场,如何在提升财产效益的同时,将巨额财富导入经济发展的必要轨道之中,是摆在中国金融体系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长期以来,我国金融体系中就缺乏具有财产管理功能的金融机构,无法有效地提供中长期投资渠道和理财服务,影响了资源配置效率。应该承认,我国现实中屡禁不止的地下金融、非法金融等现象,与金融体系中这种结构性缺陷不无关系。而解决这种供需矛盾的正确方法,不是抑制需求,而是从制度上提供受托理财的供给。无疑,信托业正是最适宜的制度选择。 

  二、当前问题的实质和根源

  中国信托业长期以来集体错位经营,一直推行“高度银行化的混业经营模式”,致使本业严重缺位。始于1999年、至今仍未完全结束的这场“世纪之交”的行业大整顿,目标是要彻底扭转中国信托业的错位经营,将全行业改造、规范为真正从事受托理财业务的金融机构,发挥现代信托业应有的财产管理功能和中长期金融功能。毫无疑问,对信托业的这种定位,适应了我国资产管理市场发展的时代需要,因而是完全正确的。

  那么,目前我国信托业所暴露出来的问题,实质究竟是什么?从目前发现的问题看,集中存在于两大环节:一是决策管理环节,主要是表现为战略目标不明确、治理机制不健全、决策流程不科学等;二是业务经营环节,主要表现为挪用信托财产、对信托客户承诺或变相承诺保底受益、不规范的关联交易和信息披露、突破集合资金信托200份信托合同的限制、异地经营集合资金信托业务以及风险管理不到位等等。

  上述问题,在性质上可以分为三类:第一类是恶意违规行为,如挪用信托财产、保证最低收益。这类行为存在于我国金融服务业的各个角落,是整个金融服务业都必须面对和解决的重大挑战。因此而倒闭的金融机构,已不在少数。就整顿后的信托业而言,目前仅是极少数公司的个别行为。对蓄意违规行为,应依法予以处罚。第二类是创新或探索行为,即在法律、法规没有涉及的领域进行探索性经营。如异地集合资金信托、资产支持信托等。对这些行为不能简单加以否定。信托制度的一个重要特点就在于灵活性,西方发达国家近三十年来在金融领域里成功的创新业务大多与信托有关,如八十年代开始活跃于美国的房地产投资信托(REIT)、近年来迅速发展起来的金融资产证券化信托(FASIT)等。因此,我们应该积极创造条件鼓励信托投资公司的业务创新和探索行为,并根据市场综合反应和业务发展状况进行规范和监管。第三类是不规范行为。此类行为的特点是:法律法规本身通常未作禁止,但也没有详细的操作指引,因而常表现为“钻空子”式的不规范行为。这类行为本身不能简单等同于违规。比如,信托公司的自有财产与信托财产间的关联交易并不被法律所禁止,只是规定:(1)该交易必须以市场公允价格进行;(2)该交易必须事先经信托委托人在信托合同中明确授权;(3)该交易必须履行及时、充分的信息披露义务。对于这类经营行为的监管应着重进行制度上的配套建设,提供完备的业务指引,以促进信托业的健康发展。

  综上所述,当前信托业的问题实质上是微观层面上的经营问题,而不是宏观层面上的制度定位问题。造成这些问题的根源,或是个别公司的恶意经营,或是法律、法规欠缺,或是配套制度不健全。与信托业的行业定位没有直接关联。对这些问题的解决办法,应该是从加强监管和自律、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入手,而不是再象以往那样动辄进行全行业性的清理整顿。对此,我们欣喜地看到,监管部门已经充分意识到这一点。中国银监会正采取的监管政策包括:提出分类监管、奖优罚劣的监管思想;出台大量操作性强的业务指引;鼓励和引导信托投资公司提高自身的公司治理能力和风险监控能力等。这些措施将有利于信托业的健康、稳健、长期发展。 

  三、应充分理解和尊重信托业的行业地位

  定位于“受托理财金融机构”的中国信托业,在金融体系中应当具有独立的行业地位。之所以这样说,是因为:第一,目前信托业所提供的服务——信托服务具有独特的内涵和运行规则,该内涵和运行规则由《信托法》单独确立,是任何一种其他金融服务都无法含盖的;第二,由信托服务产生的财产管理功能和中长期金融功能,使信托业完全区别于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在金融体系中独成一体;第三,中国资产管理市场的规模和发展潜力,已足以支撑信托业作为一个行业的发展。

  然而,在实际生活中,信托业的行业地位并未被充分理解,还很不受尊重。这一点,从社会各界对这次信托业新出现问题的反映上可以清楚地看到。对于信托业,人们很容易按照这样一种思维模式看待和处理问题,即一旦发生问题,便不问青红皂白从根本上怀疑甚至否定整个行业的价值。而对于其它金融行业,则鲜有此倾向。比如,很少有人会因为少数证券公司出了问题而否认中国证券业存在之价值,更不会有人因为少数银行出了问题而怀疑整个银行业之价值。类似情况,态度迥异,究其原因:一是中国信托业走了20年的弯路,背负了历史的阴影;二是现代信托业对于中国,尚属新生事物,少有人透彻了解。业内不少人士一直有这样一种误解:将中国信托业规范、改造为“受托理财金融机构”,是骑虎难下,是为了给信托业找一条出路,找一碗饭吃。殊不知,现代信托业以其独特的服务和功能,满足了日益成长的中国资产管理需求,填补了中国金融体系的结构性缺陷。信托业的行业地位不是源于别的什么,而是根植于现代金融市场的需求之中。

  因此,对于中国信托业,正确的态度应当是,大力扶持其健康发展,以满足日益成长的资产管理需求,发挥其投融资中介的社会经济促进功能,而不是相反。更不能因为个别公司的违规行为,就否定信托业在我国金融业中的重要地位,否定其他合规经营、规范运作的信托投资公司的合法经营权利。信托业在我国金融体系中的行业地位应得到充分理解和尊重。 
 
(xintuo摘自世界商业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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